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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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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業區移交接管生效日起,於移交接管範圍內,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變動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移交接管生效日當時之現況,無償取得移交之全部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概括承受接管前之權利義務。 二、管理機構人員之權利與義務移轉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概括承受及處理。 三、管理機構之業務移轉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四、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概括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第7條的內容,工業區移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後,涉及到中央主管機關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權利義務變動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當時現況無償取得移交的全部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繼承接管前的權利義務。 二、管理機構的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需要接收和處理相關事項。 三、管理機構的業務轉移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辦理。 四、相關契約的權利和義務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繼承。 這表示工業區移交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承擔移交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無償取得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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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第 7 條規定:「自工業區移交接管生效日起,於移交接管範圍內,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變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