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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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應負工業區營運與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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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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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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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