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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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 1. 公民營事業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維護受託管理之財產,並編造財產清冊,供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這項條款要求公民營事業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保管和維護受託管理的財產,同時需要編制財產清冊供主管機關查核。這是為了確保公民營事業按照法律規定有效管理和保護相關的財產。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2.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根據該項條款,如果公民營事業在經營管理期間需要變更固定性設施或設備,應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這是為了確保任何更改都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公民營事業應該向主管機關提交包含變更原因、設施和設備的名稱和差異分析、施工圖說和預算、使用年限、折舊計算公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提報內容。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因此,根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經營管理期間需要保管維護受託管理之財產,並提前報請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固定性設施或設備的變更。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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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