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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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時,應參照下列因素,並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核: 一、經營管理之成本。 二、經營管理之收入。 三、經營管理之年限。 四、物價水準。 五、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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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公民營事業在擬訂和調整設施的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時應參考的因素。根據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他們應報告以下因素: 一、經營管理的成本。 二、經營管理的收入。 三、經營管理的年限。 四、物價水準。 五、合理利潤。 根據該法規,公民營事業在制定或調整維護費或使用費時,必須考慮這些因素,並依法提出相應的報告。具體而言,他們應評估經營該設施所需的成本,以及預期的收入。此外,他們還應評估經營該設施的年限,考慮物價水平對費率的影響,並確保費率的設定能夠獲得合理的利潤。 該條款的具體實施方式可能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規定。我暫時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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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