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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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對受託業務須獨立設帳,並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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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8條,公民營事業在受託業務上需要獨立設帳,並自行承擔盈虧的責任。這表示管理機構必須將業務的收入和支出單獨記帳,並需要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損益。具體來說,管理機構在業務運營中所產生的盈餘或虧損,無法與其它業務相抵銷,必須由管理機構本身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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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