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得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業務範圍及期間。 二、權利金、費用之負擔。 三、費率及費率變更。 四、經營管理品質及財務之稽查與監督。 五、經營管理維護不善之處置。 六、營運產生累計正盈餘後,繳交回饋金之計算方式。 七、契約終止時保管財產之處理。 八、爭議處理。 九、其他約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 委託業務範圍及期間:契約應明確規定委託方所委託的業務範圍以及委託的期間。 2. 權利金、費用之負擔:契約應明確規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對於權利金和費用的支付負擔。 3. 費率及費率變更:契約應該明確規定費率的設定以及在需要時可以進行的費率變更。 4. 經營管理品質及財務之稽查與監督:契約應該規定對於經營管理品質和財務狀況的稽查和監督。 5. 經營管理維護不善之處置:契約應該明確規定當經營管理不善時的處置方式。 6. 營運產生累計正盈餘後,繳交回饋金之計算方式:契約應該規定當營運產生累計正盈餘時,如何計算並繳交回饋金。 7. 契約終止時保管財產之處理:契約應該規定當契約終止時,如何處理所涉及的財產。 8. 爭議處理:契約應該明確規定當出現爭議時的處理方式。 9. 其他約定事項:契約還應該明確記載其他雙方約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https://www.cinda.gov.tw/ct.asp?xItem=122064&ctNode=7803&mp=25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