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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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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根據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機關可以委託私人企業或公民營事業執行特定的業務。委托經營管理契約是指政府機關與私人企業或公民營事業簽訂的契約,委託方授予承託方特定的權限和責任,以執行特定的業務或管理特定的資產。例如,在產業園區中,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將該園區的管理業務委託給私人企業或公民營事業,以確保該園區的有效運營和管理。在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中,應明確約定雙方的權限和責任,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委託方的利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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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