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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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公開程序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及期間。 二、委託經營管理條件。 三、申請之資格及程序。 四、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或其他限制。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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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公開程序時,應公告以下事項: 1. 委託經營管理的範圍和期間。 2. 委託經營管理的條件。 3. 申請的資格和程序。 4. 委託期限屆滿時,優先委託經營管理的條件或其他限制。 5. 其他相關事項。 這些公告事項的目的是確保產業園區的經營管理過程公開透明,並讓有興趣的申請者了解申請的條件和程序。根據這些公告,有資格的申請者可以正確地了解委託經營管理的要求,並有機會在委託期限屆滿時獲得優先委託機會。 例如,當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某個機構經營管理產業園區時,他們應該公告具體的委託範圍和期間,以及經營管理所需的條件,例如資金投入或相關經驗。此外,他們也應公告有關申請資格和程序的要求,包括申請者應提供的文件和申請時限等。當委託期限屆滿時,他們可以根據公告的條件或其他限制,優先考慮委託該機構繼續經營管理的機會。這些公告事項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政府公告,以確保公正和透明的過程。
- 主管機關名詞
-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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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