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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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這表示在選擇公民營事業經營管理機構時,應該進行公開招標或公開競標等程序。 2. 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前項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這表示只有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才能被委託擔任管理機構。 3. 根據本條第3項的規定,第一項程序視委託性質,準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這表示在進行公開程序時,應按照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請和審核程序。 依據最新的《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上述解釋與該法規相關,沒有舉出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公司法法規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法規
- 核名詞
-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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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