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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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產業園區實際需要,將下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辦理: 一、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營運、使用及維護。 二、污水處理業務: (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操作及維護。 (二)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採樣、監測及計量作業。 (三)污水處理廠進廠水質、水量之管制。 (四)提供廠商納管證明及聯接使用證明。 (五)廠商廢(污)水納入之污水處理廠。 (六)其他有關園區內污水處理事項。 三、污水水質檢驗業務: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水質及區內工廠排放水質檢驗與查核事項。 四、服務輔導業務: (一)辦理園區睦鄰工作。 (二)辦理職業訓練及補習教育、休閒活動或公益事項。 (三)協助廠商辦理各種登記事項。 (四)協助廠商協進會或聯誼會。 (五)接待參觀訪問事宜。 五、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之使用費或維護費之擬訂、報核與收取。 六、其他園區經營管理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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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產業園區的實際需要,將以下業務全部或部分委託給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進行辦理: 1. 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與設施、設備的營運、使用及維護。 2. 污水處理業務,包括污水處理廠的營運、操作及維護,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的採樣、監測及計量作業,污水處理廠進廠水質、水量的管制,提供廠商納管證明及聯接使用證明,廠商廢(污)水納入的污水處理廠,以及其他相關污水處理事項。 3. 污水水質檢驗業務,包括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水質及區內工廠排放水質的檢驗與查核事項。 4. 服務輔導業務,包括辦理園區睦鄰工作,職業訓練及補習教育、休閒活動或公益事項,協助廠商辦理各種登記事項,協助廠商協進會或聯誼會,以及接待參觀訪問事宜。 5.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使用費或維護費的擬訂、報核與收取。 6. 其他與園區經營管理相關的業務。 例如,在第2條的第一款中,提到了污水處理廠的營運、操作及維護。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負責管理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工作,包括操作、維護等。同樣地,在第3條的第二款中,提到了污水水質檢驗業務,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負責進行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水質及區內工廠排放水質的檢驗與查核工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產業園區的順利運營,提供良好的公共設施和環境管理。這些管理機構可以協助廠商解決各種問題,促進產業園區的發展。同時,各項業務的委託辦理也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標準。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核與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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