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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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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約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定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
  2. 2.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公民營事業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或終止契約時,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公民營事業在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根據合約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內加以改善,若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則可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必要時也可終止契約。在停止經營管理或終止契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相關服務。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公民營事業在經營管理期間發生了經營不善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個月內改善經營狀況,若該企業逾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則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暫停其經營管理權利,在停止經營管理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找到替代方案,確保該產業園區的服務不中斷。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產業園區的經營管理品質,並確保公民營事業能夠以適當的方式履行其經營管理職責。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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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