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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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原投資興建契約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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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11條的規定,在強制接管營運時,必須依據當時原投資興建契約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的規定辦理,以確保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的勞工接續權益。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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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