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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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移交新營運者時。 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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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10條,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終止接管營運: 1. 移交新的營運者時:即當原接管營運的機構或個人將其營運權轉移給另一個新的營運者時,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終止接管營運。 2. 有事實足夠認定無法實現接管營運目的:當出現與原本接管營運的目的相抵觸或無法達成接管營運的目標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終止接管營運。 參考文獻: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103&Query=%e5%b7%a5%e6%a5%ad%e5%b0%88%e7%94%a8%e6%b8%af%e6%88%96%e5%b7%a5%e6%a5%ad%e5%b0%88%e7%94%a8&OrderBy=1&type=law - 經濟部工業專用碼頭管理網: https://www.porthead-ind.moea.gov.tw/semks/Industry/A18.aspx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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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