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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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確保接管營運期間資金調度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得視營運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經費做為接管營運期間之週轉金。
- 2.前項週轉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三個月內結清帳目,如有賸餘,解繳前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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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9條,針對資金調度的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可以根據營運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週轉金。這些週轉金必須在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的三個月內結清帳目,如果有剩餘款項,則需要返還給前述基金。 參考資料: - 地方產業園區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5 根據第15條第2項,地方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的營運金可用於資金調度的週轉金。 - 工業專用碼頭專用區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030 根據第17條第1項,工業專用碼頭專用區之經營權終止時,碼頭營運專用區管理機構可以將週轉金轉歸專用區專款。 - 工業專用碼頭專用區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030 根據第17條第2項,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專用區管理機構應詳細記載週轉金的用途、金額和追溯徵收的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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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