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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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管營運期間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
- 2.接管日以前產生之費用及接管營運期間因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事由所生之費用,應由被接管人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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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8條,接管營運期間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此條款強調了接管營運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應優先用於支付相關費用,以確保接管方能夠有效執行其職責。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8條。 範例:例如,當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被接管後,接管方可能會對其進行營運活動而產生收益,這些收益應優先用於支付接管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如管理費用、維護費用等。如果接管過程中出現了額外的費用,如修繕或改建費用,則這些費用應由被接管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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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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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