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該條款共包括四項規定。首先,在初次聘用或約僱人員時,應進行六個月的試用期,並在試用期滿後成績合格的情況下正式聘(僱)用該人員。在這種情況下,試用期的年資將算入實際服務年資的計算中。 其次,根據第二項規定,該人員在到職並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非因業務需要,否則必須滿一年才能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的其他管理機構。而如果該人員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則可以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的管理機構任職。 此外,第三項明確指出,試用年資將納入實際服務年資的計算中。 最後,在第四項中,列舉了幾種聘(僱)用人員的情況,這些情況下該人員將被解聘(僱)。具體包括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業務不適任且無法調整職務、延長病假期滿仍無法復勤,以及以公假休養療治已滿二年仍無法復勤的情況。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初次聘用或約僱人員需進行試用,試用期間的評價成績對聘(僱)用前的決定至關重要。該條款還談到調動和解聘(僱)的相關規定,以確保機構能夠有效管理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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