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
- 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因業務需要外,應任職滿一年(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之其他管理機構;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者(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管理機構任職。
- 第一項之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聘(僱): 一、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 二、業務不適任者,調整其職務;如無職務可資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 三、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復勤。 四、以公假休養療治已滿二年仍不能復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