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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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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
  2. 2.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因業務需要外,應任職滿一年(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之其他管理機構;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者(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管理機構任職。
  3. 3.第一項之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4. 4.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聘(僱): 一、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 二、業務不適任者,調整其職務;如無職務可資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 三、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復勤。 四、以公假休養療治已滿二年仍不能復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該條款共包括四項規定。首先,在初次聘用或約僱人員時,應進行六個月的試用期,並在試用期滿後成績合格的情況下正式聘(僱)用該人員。在這種情況下,試用期的年資將算入實際服務年資的計算中。 其次,根據第二項規定,該人員在到職並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非因業務需要,否則必須滿一年才能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的其他管理機構。而如果該人員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則可以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的管理機構任職。 此外,第三項明確指出,試用年資將納入實際服務年資的計算中。 最後,在第四項中,列舉了幾種聘(僱)用人員的情況,這些情況下該人員將被解聘(僱)。具體包括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業務不適任且無法調整職務、延長病假期滿仍無法復勤,以及以公假休養療治已滿二年仍無法復勤的情況。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初次聘用或約僱人員需進行試用,試用期間的評價成績對聘(僱)用前的決定至關重要。該條款還談到調動和解聘(僱)的相關規定,以確保機構能夠有效管理人力資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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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