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機構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於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在同一單位亦不得聘(僱)用。
  2. 前項情形,在各該主管接任前已聘(僱)用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