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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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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機構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於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在同一單位亦不得聘(僱)用。
  2. 2.前項情形,在各該主管接任前已聘(僱)用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管理機構的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此外,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在同一單位也不得被聘(僱)用。然而,在該主管接任前已經聘(僱)用的人員則不受此限制。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和親屬關係對工作的不公平影響。通過限制主管聘(僱)用親屬,可以確保機構內的工作機會和職位分配是基於能力和公平的原則,而不受到親屬關係的影響。 這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和限制適用的對象都可以在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中找到。為了進一步了解這個辦法的詳細內容和相關的規定,可以參考經濟部相關網站提供的法規資訊或者聯繫經濟部相關部門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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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管理機構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於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之配偶、三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