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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
  2. 對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於初聘(僱)時,管理機構應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並應於收到聘(僱)用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資格。
  3. 聘用或約僱人員於新聘(僱)或續聘(僱)時,管理機構應與其訂立契約,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用期間及報酬。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四、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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