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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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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
  2. 2.對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於初聘(僱)時,管理機構應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並應於收到聘(僱)用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資格。
  3. 3.聘用或約僱人員於新聘(僱)或續聘(僱)時,管理機構應與其訂立契約,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用期間及報酬。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四、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內容, 1. 聘用或約僱人員的聘(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這表示管理機構通常每年會重新評估聘用或約僱人員的需求,並在需要時進行重新聘用或續聘(僱)。 2. 對於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在初次受到聘(僱)用時,管理機構應該發給聘(僱)用通知書,並要求受聘(僱)人員在收到通知書之後的三十天內報到就職。如果逾期不報到,受聘(僱)人員將失去受聘(僱)資格。 3. 管理機構在聘用或續聘(僱)人員時,應與其簽訂契約,並記載以下事項: - 聘(僱)用期間及報酬:契約中應明確規定聘(僱)用的期間和薪酬待遇。 - 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契約中應明確規定被聘(僱)人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標準,以使其了解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要求。 - 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如果被聘(僱)人違反契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 - 其他必要事項:契約中也可以記載其他必要的事項,例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等。 根據這些規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在聘用或約僱人員時應該遵循這些程序,並確保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以保護雙方的權益。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經濟部)

  • 通知書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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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對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於初聘(僱)時,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