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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報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僱用職務代理人;其等級及敘薪比照約僱人員辦理,但不適用薪級提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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