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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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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報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僱用職務代理人;其等級及敘薪比照約僱人員辦理,但不適用薪級提敘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3-1 條,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辦理留職停薪時,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可以報經本部工業局同意,僱用職務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的等級及敘薪將按照約僱人員的辦法進行,而不適用薪級提敘的規定。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經濟部官方網站(資料更新日期: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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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3-1 條規定:「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報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