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或其所屬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於聘用或約僱人員於管理機構間實施調任。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經濟部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對聘用或約僱的人員進行調任。這意味著如果管理機構需要調遣工作人員到其他園區工作,經濟部具有這樣的權力。根據敘述中的內容,並沒有提供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例子或更多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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