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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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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5條,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通知書在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此條規定了離職人員應立即辦理移交的義務。有關此條例的舉例,可以舉出一個聘用人員收到離職通知書後,立即將相關文件和職務轉交給其他負責人員的情況。

  • 停職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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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