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5條,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通知書在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此條規定了離職人員應立即辦理移交的義務。有關此條例的舉例,可以舉出一個聘用人員收到離職通知書後,立即將相關文件和職務轉交給其他負責人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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