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6 條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可知該條款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僱用,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2. 前項人員之離職,準用前條之規定。 根據這些上下文資料,目前我們無法找到與此條款直接相關的法律文件或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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