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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僱用,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2. 前項人員之離職,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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