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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用或約僱人員符合以下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 一、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 二、最近三年內曾當選管理機構優秀人員。
  2. 構成前項各款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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