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任現敘職等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甲等,或連續四年年終考核,其中二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但五職等人員須任本薪最高級滿三年,其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9條,如果一位聘用人員連續三年年終考核都被列為甲等,或者連續四年年終考核有二年列為甲等、二年列為乙等以上,則可以取得高一職等的聘用資格。然而,對於五職等人員來說,需要在本薪最高級滿三年的情況下,才能取得高一職等的聘用資格,且其中二年年終考核必須列為甲等,一年列為乙等以上。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聘用人員在連續三年的年終考核中有二年被列為甲等,一年被列為乙等以上,則他可以取得高一職等的聘用資格。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某位五職等人員在本薪最高級滿三年後,他的連續二年年終考核都被列為甲等,一年被列為乙等以上,那麼他也可以取得高一職等的聘用資格。 參考資料: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注意:本回答僅為個人理解,並非法律意見或專業建議。如有需要,應諮詢專業律師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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