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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用人員任現敘職等連續三年,年終考列甲等,或連續四年年終考核,其中二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但五職等人員須任本薪最高級滿三年,其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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