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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約僱人員升遷資格比照三級組員或三級技術員辦理。
  2. 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三年成績年終考均列甲等,或四年內考核有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五年內考核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得參加內部甄審,調升約僱人員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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