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管理機構的薪給分配方式。根據該條,薪給包括本薪、年功薪及加給。此外,薪給的標準則根據不同職位分為聘用人員職務等級薪點表、約僱人員薪點表、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薪點表三個不同的附表。 根據修正前的附表三,已達到頂薪薪點的工友及清潔工,在112年6月30日前可以選擇適用修正後的附表三,或繼續適用修正前的附表三,一旦選擇後則不得變更。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修正施行前)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修正施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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