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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約僱人員自二百四十薪點起薪,技工及駕駛自二百三十薪點起薪,工友及清潔工自二百零五薪點起薪。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本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時敘薪為二百三十薪點者,改以二百四十薪點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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