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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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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得分別支給主管加給及技術加給;其基準,由本部定之。
  2. 2.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權責單位核派代理主管職務或可領技術加給之技術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主管加給或技術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主管職務之職等或技術加給月支數額,按實際代理日數比例支給。
  3. 3.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二、停職之職務。 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派代理之職務。 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4. 4.第二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不得支給加給。
  5. 5.第二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 1. 主管人員與技術人員有資格分別獲得主管加給與技術加給,其基準由經濟部來規定。這表示主管人員與技術人員的加給金額是有依據的,並由經濟部設定標準。 2. 被聘用或約僱的人員若被經濟部工業局或相關單位派遣來代理主管職務或可獲得技術加給的技術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則其在代理期間內能夠獲得主管加給或技術加給,且依據實際代理日數比例計算支給金額。也就是說,代理期間不會重複領取或兼領原本的加給金額,而是按照代理期間的職等或技術加給金額的比例來計算。 3. 在第二項的代理職務支給加給的範圍下限制在以下情況: a. 空缺職務或停薪留職的職務。 b. 停職的職務。 c. 在國內外執行依規定給予的假期期間被派遣代理職務的情況。 d. 在規定的假期或因公出差期間被派遣代理職務的情況。 4. 第二項中的代理職務人員若具備代理職務適用的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則可以按照代理職務加給表支付加給;若不具備代理職務適用的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則不得支付加給。 5. 第二項中提到的連續十個工作日,是指在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到十個工作日。然而,若代理人在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且執行的是被代理人職務相關的工作,則可以將這些例假日計入工作日的計算範圍內。另外,代理人獲准的假期期間視為連續代理的計算,但不會計入工作日的計算。

  • 停職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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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得分別支給主管加給及技術加給;其基準,由本部定之。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本部產業園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