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 1. 主管人員與技術人員有資格分別獲得主管加給與技術加給,其基準由經濟部來規定。這表示主管人員與技術人員的加給金額是有依據的,並由經濟部設定標準。 2. 被聘用或約僱的人員若被經濟部工業局或相關單位派遣來代理主管職務或可獲得技術加給的技術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則其在代理期間內能夠獲得主管加給或技術加給,且依據實際代理日數比例計算支給金額。也就是說,代理期間不會重複領取或兼領原本的加給金額,而是按照代理期間的職等或技術加給金額的比例來計算。 3. 在第二項的代理職務支給加給的範圍下限制在以下情況: a. 空缺職務或停薪留職的職務。 b. 停職的職務。 c. 在國內外執行依規定給予的假期期間被派遣代理職務的情況。 d. 在規定的假期或因公出差期間被派遣代理職務的情況。 4. 第二項中的代理職務人員若具備代理職務適用的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則可以按照代理職務加給表支付加給;若不具備代理職務適用的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則不得支付加給。 5. 第二項中提到的連續十個工作日,是指在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到十個工作日。然而,若代理人在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且執行的是被代理人職務相關的工作,則可以將這些例假日計入工作日的計算範圍內。另外,代理人獲准的假期期間視為連續代理的計算,但不會計入工作日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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