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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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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用或約僱人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提敘: 一、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二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五級起薪;其擔任第三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聘用人員時,均自各該職等第五級起薪;其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三、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三級起薪;其擔任第七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四、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八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四級起薪;其擔任第九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五、曾任公務員職務,其等級與所任聘用人員等級相當者,得按每服務一年提敘一級,至職務最低職等本薪最高級為限。 六、曾任公務員職務,其等級與所任約僱人員等級相當者,得按每服務一年提敘一級,並比照聘用人員之三級組員提敘,最高以提敘四級為限。
  2. 2.在同職務職等範圍內,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者,自該職等最低薪級起敘,如原敘薪級之薪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薪級之薪點者,敘同數額薪點之薪級;調任低職等職務者,仍敘原薪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了聘用或約僱人員的薪資提拔方式。以下是對該法條逐條的釋義: 1. 除非本辦法另有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的薪資起算點均為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不過,在以下情況下,應予提拔: - 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的特殊考試合格者,當擔任第二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五級;當擔任第三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一級。 -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的特殊考試合格者,當擔任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均為各該職等第五級;當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一級。 -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相當的特殊考試合格者,當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三級;當擔任第七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一級。 -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相當的特殊考試合格者,當擔任第八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四級;當擔任第九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一級。 - 曾任公務員職務且等級與所任聘用人員等級相同者,每服務一年提拔一級,最高以職務最低職等薪點最高級為限。 - 曾任公務員職務且等級與所任約僱人員等級相同者,每服務一年提拔一級,並參考聘用人員的三級組員的提升規定,最高提拔四級。 2. 在同職務職等範圍內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的人員,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最低薪級。如果原始薪資高於所任職等的最低薪資點,則薪資起算點將維持相同的薪點級別。調任到低一職等職務的人員,仍然保留原始的薪資級別。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公務人員俸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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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提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