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了聘用或約僱人員的薪資提拔方式。以下是對該法條逐條的釋義: 1. 除非本辦法另有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的薪資起算點均為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不過,在以下情況下,應予提拔: - 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的特殊考試合格者,當擔任第二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五級;當擔任第三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一級。 -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的特殊考試合格者,當擔任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均為各該職等第五級;當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一級。 -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相當的特殊考試合格者,當擔任第六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三級;當擔任第七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一級。 -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相當的特殊考試合格者,當擔任第八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四級;當擔任第九職等聘用人員時,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第一級。 - 曾任公務員職務且等級與所任聘用人員等級相同者,每服務一年提拔一級,最高以職務最低職等薪點最高級為限。 - 曾任公務員職務且等級與所任約僱人員等級相同者,每服務一年提拔一級,並參考聘用人員的三級組員的提升規定,最高提拔四級。 2. 在同職務職等範圍內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的人員,薪資起算點為該職等最低薪級。如果原始薪資高於所任職等的最低薪資點,則薪資起算點將維持相同的薪點級別。調任到低一職等職務的人員,仍然保留原始的薪資級別。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公務人員俸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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