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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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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用人員薪給按月支給;其新進或離職者,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該機構的聘(僱)用人員的薪給是按月支給的,對新進或離職的聘(僱)用人員,是根據他們在職的實際天數來計算薪給。根據台灣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62 號判決書中的參考案例,該案裁決了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薪資計算方式應該是根據實際在職天數來計算,而不是固定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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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聘(僱)用人員薪給按月支給;其新進或離職者,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