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用人員薪給按月支給;其新進或離職者,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該機構的聘(僱)用人員的薪給是按月支給的,對新進或離職的聘(僱)用人員,是根據他們在職的實際天數來計算薪給。根據台灣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62 號判決書中的參考案例,該案裁決了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薪資計算方式應該是根據實際在職天數來計算,而不是固定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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