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了聘(僱)用人員請假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聘(僱)用人員在請假時,除了因病無法提前報核且事後能夠補報外,其他情況均需經核准後才能離開,否則將被視為曠職。同時,如果請假或延續假期未經核准而未到職,除非確因病未癒或確有不得已的原因,否則也將被視為曠職。該條規定還提到,如果在請假事由中發現有虛偽情況,也將視為曠職。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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