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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用人員請假,除因病不能先行報,得事後補報外,餘經核准,不能先行離開,否則以曠職論。
  2. 請假或續假未經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未癒或確有不得已原因者外,均以曠職論。
  3. 請假事由,如發現有虛偽情事,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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