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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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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用或約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2. 2.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於次年一月以其計至到職當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前項所定休假日數,到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給休假,其尾數之計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七日按上開比例計算之。第三年一月起,以其休假年資依前項規定給假。
  3. 3.聘用或約僱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十日,未達休假十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得以時計。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4. 4.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1 條,該條對聘用或約僱人員的年假規定進行了詳細說明,包括以下幾點: 1. 年假天數的給予是根據在職年資來計算的,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條件: - 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准給休假七天。 - 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准給休假十四天。 - 服務滿六年者,第七年起,准給休假二十一天。 - 服務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准給休假二十八天。 - 服務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准給休假三十天。 2. 對於初任人員,如果在二月以後到職,則可以按照在職月數的比例來核給休假。具體計算方式為: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第三年一月起,則按照前項的規定給假。 3. 聘用或約僱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十日,未達休假十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有時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無法休假,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可以酌予獎勵。 4. 如果在一年內有未休假而且未受到獎勵的情況下,可以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是如果到第三年還未休畢,則視為放棄。 5. 對於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而再次任職或復職的人員,在計算休假年資時,需要根據第二項的規定來進行計算。但是對於侍親或育嬰留職停薪的人員,再次復職后的年度休假將按照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的比例進行核給。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1 條本身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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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