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聘僱員工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被記大功一次: 1. 對主辦業務進行重大革新或發明,並提出確切有效的方案; 2. 在辦理重要業務上表現特優或有特殊的功績; 3. 在發生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時,能夠適時消弭或已經發生但能夠控制而免於嚴重損害; 4. 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忠實履行職務,完成任務; 5. 投入救援工作以搶救重大災害,使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 符合以上特優情況的員工,可以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評甲等標準給予獎勵。 資料來源: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20621009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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