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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並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 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
  2. 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考列甲等標準給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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