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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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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並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 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
  2. 2.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考列甲等標準給與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聘僱員工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被記大功一次: 1. 對主辦業務進行重大革新或發明,並提出確切有效的方案; 2. 在辦理重要業務上表現特優或有特殊的功績; 3. 在發生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時,能夠適時消弭或已經發生但能夠控制而免於嚴重損害; 4. 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忠實履行職務,完成任務; 5. 投入救援工作以搶救重大災害,使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 符合以上特優情況的員工,可以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評甲等標準給予獎勵。 資料來源: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20621009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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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並提有具體方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