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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 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 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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