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 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 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0條,聘(僱)用人員在下列情況下,根據其績效可以記功或嘉獎: 一、在職務上有相當的改進或貢獻;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並減輕本機構的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對本機構有功; 四、領導推行工作並取得成效; 五、在意外事件中,處理得當並減少本機構的損失; 六、維護本機構的財物,減少浪費並具有顯著成效。 此條款的解釋可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進行,並且可以參考該辦法具體的規定和條文。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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