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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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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 六、其他經本部或其所屬機關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2. 2.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1條,聘(僱)用人員若具有以下情事之一,可被記大過一次: 1. 違抗命令,不聽指揮。 2. 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3.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 4. 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使產業園區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意外災害。 5. 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且事實確鑿。 6. 其他經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若前述情事屬於嚴重情節,則可被解聘(僱)。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1條本文。

  • 脅迫名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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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