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1條,聘(僱)用人員若具有以下情事之一,可被記大過一次: 1. 違抗命令,不聽指揮。 2. 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3.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 4. 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使產業園區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意外災害。 5. 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且事實確鑿。 6. 其他經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若前述情事屬於嚴重情節,則可被解聘(僱)。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1條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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