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
  2. 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予以辦理另予考核。
  3. 聘(僱)用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4. 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