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3 條,對於聘(僱)用人員的年終考核有以下規定: 1. 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年終考核。 這條規定表示,只有在聘(僱)用人員已任職滿一年的情況下,才需要進行年終考核。 2. 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應辦理另予考核。 這條規定指的是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即使聘(僱)用人員的服務時間未滿一年,但如果他們連續任職滿六個月,仍應進行另外的考核。 3. 聘(僱)用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這條規定表示,在聘(僱)用人員的任職時間未滿六個月或者是留職停薪的情況下,不需要進行年終考核。 4. 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聘(僱)用人員在同一年度內遭受到記錄兩次大過行為,則會被解聘(僱)並不會進行年終考核。 以上是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是該條法規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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