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