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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終考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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