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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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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用人員平時考,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總分如下: 一、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一分。 二、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三分。 三、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總分九分。
  2. 2.前項增減後之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6 條,聘僱用人員的考核評分會被納入年終考核中作總分的增減。具體而言,根據第一項,一次嘉獎或申誡會增減一分,一次記功或記過會增減三分,一次記一大功或一大過會增減九分。然而,根據第二項,總分增減超過一百分的情況下,該增減分數將被調整為一百分。這表示無論增減多少分,總分都不會超過一百分。 參考資料可以是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相關文件,並且最新的版本更為準確。

  • 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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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聘(僱)用人員平時考核,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總分如下: 一、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一分。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