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6 條,聘僱用人員的考核評分會被納入年終考核中作總分的增減。具體而言,根據第一項,一次嘉獎或申誡會增減一分,一次記功或記過會增減三分,一次記一大功或一大過會增減九分。然而,根據第二項,總分增減超過一百分的情況下,該增減分數將被調整為一百分。這表示無論增減多少分,總分都不會超過一百分。 參考資料可以是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相關文件,並且最新的版本更為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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