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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用人員平時考,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總分如下: 一、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一分。 二、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三分。 三、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總分九分。
  2. 前項增減後之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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