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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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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者,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規定,曾記二大功的人在年終考核時不能被列在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的人不能被列在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的人不能被列在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的人在年終考核時應被列在丁等。也就是說,根據該條例,考核結果將基於這些紀錄來定論一個人在年終考核中應該被列在哪個等級。 按照該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員工在過去的工作中有兩項重大的表現,被記錄為二大功,依照該條例,他在年終考核中不能被列在乙等以下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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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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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