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8條的規定如下: 1. 如果聘(僱)用人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立即停職: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 其他經本部工業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2. 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基本薪資或年功薪。 3. 依法停職的人員,在第一項的每一款停職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可以申請復職。復職後,應該補發停職期間的薪資,而且他們的任職年資應繼續計算。但是,如果在停職期間已領取了三分之一的基本薪資或年功薪,補發時應當扣除該金額。 4. 因案停職的人員在進行年終考核時,如果尚未復職,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等待復職後再補辦年終考核。 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8條、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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