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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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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
  2. 2.不同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聘用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9條,該條款規定如下: 1. 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核。 這一條款意味著,當同一個人在同一個年度內調職或升職時,可以將其前後任職期間的年資合併計算,用於年終考核。換句話說,這表示該人可以將在不同職位上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以增加其年終考核的資格和待遇。 例如:某人在今年1月至6月間擔任A職位,從7月開始調職到B職位。根據第49條款,該人可以將A職位和B職位的任職年資合併計算,以提高其年終考核的資格。 2. 不同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聘用資格。 這一條款指出,不同職等的任職年資不可以合併計算,用於取得高一職等的升等聘用資格。 例如:某人在A職位上擔任了3年,並在B職位上擔任了2年。根據第49條的規定,不能將這5年的任職年資合併計算,以取得高一職等的升等聘用資格。 以上是對於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9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符合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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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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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核。不同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