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9條,該條款規定如下: 1. 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核。 這一條款意味著,當同一個人在同一個年度內調職或升職時,可以將其前後任職期間的年資合併計算,用於年終考核。換句話說,這表示該人可以將在不同職位上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以增加其年終考核的資格和待遇。 例如:某人在今年1月至6月間擔任A職位,從7月開始調職到B職位。根據第49條款,該人可以將A職位和B職位的任職年資合併計算,以提高其年終考核的資格。 2. 不同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聘用資格。 這一條款指出,不同職等的任職年資不可以合併計算,用於取得高一職等的升等聘用資格。 例如:某人在A職位上擔任了3年,並在B職位上擔任了2年。根據第49條的規定,不能將這5年的任職年資合併計算,以取得高一職等的升等聘用資格。 以上是對於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9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符合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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