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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機構年終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比率上限辦理。
  2. 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以團體工作績效之年度考核成績為參據,其比率規定如下,並依前項比率上限酌予增減: 一、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甲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四、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五、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丁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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