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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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