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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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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解聘(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的年終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升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若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升年功薪者,晉升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若已晉升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二、乙等:晉升本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若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升年功薪者,晉升年功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若已晉升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予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三、丙等:保持原薪級。 四、丁等:解除聘用或約僱。 以上是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1條的規定針對聘用或約僱人員的年終考核獎懲所做的釋義。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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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