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解聘(僱)。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的年終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升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若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升年功薪者,晉升年功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若已晉升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二、乙等:晉升本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若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升年功薪者,晉升年功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若已晉升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予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三、丙等:保持原薪級。 四、丁等:解除聘用或約僱。 以上是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1條的規定針對聘用或約僱人員的年終考核獎懲所做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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