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用人員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丙等者,即予解聘(僱)。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2條,如果聘(僱)用人員在連續兩年的年終考核中都被評為丙等,則會被解聘(僱)。這意味著在評估聘(僱)用人員是否能夠繼續留任時,他們的年終考核成績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