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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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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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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後,根據考核結果,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被列在甲等,則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如果被列在乙等,則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如果被列在丙等,則保留原薪級;如果被列在丁等,則解聘(解僱)。 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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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