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解聘(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後,根據考核結果,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被列在甲等,則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如果被列在乙等,則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如果被列在丙等,則保留原薪級;如果被列在丁等,則解聘(解僱)。 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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