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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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