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主任以上人員向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提出再申訴。 二、其餘人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向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提出再申訴。 三、受理申訴或再申訴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為合法、適當之考核;如認為原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訴。
  2. 年終(另予)考核列丁等者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應解聘(僱)人員在申訴及再申訴未決定前,得先停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