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5條,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並在收到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申訴的受理機關根據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分,主任以上人員可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訴,若不服申訴的決定,可進一步提出再申訴。其他人員應向該機構提出申訴,若不服申訴的決定,則可以向本部工業局提出再申訴。如果受理申訴或再申訴的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則應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新進行合法且適當的考核;若認為原考核結果有理由,則應駁回申訴。此外,年終考核等第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的人員在申訴及再申訴尚未決定前,可以先停職。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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