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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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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主任以上人員向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提出再申訴。 二、其餘人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向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提出再申訴。 三、受理申訴或再申訴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為合法、適當之考核;如認為原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訴。
  2. 2.年終(另予)考核列丁等者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應解聘(僱)人員在申訴及再申訴未決定前,得先停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5條,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並在收到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申訴的受理機關根據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分,主任以上人員可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訴,若不服申訴的決定,可進一步提出再申訴。其他人員應向該機構提出申訴,若不服申訴的決定,則可以向本部工業局提出再申訴。如果受理申訴或再申訴的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則應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新進行合法且適當的考核;若認為原考核結果有理由,則應駁回申訴。此外,年終考核等第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的人員在申訴及再申訴尚未決定前,可以先停職。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8931)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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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5 條規定:「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主任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