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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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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或約僱人員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退職、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本部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0 條的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退職、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部門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的情況下,應發給他們公積金以及自提儲金的本金和利息。這表示當聘用或約僱人員達到退職條件、契約期限屆滿或獲得部門同意離職時,他們有權取得他們在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累積的公積金和自提儲金。 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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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退職、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本部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