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或約僱人員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退職、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本部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0 條的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退職、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部門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的情況下,應發給他們公積金以及自提儲金的本金和利息。這表示當聘用或約僱人員達到退職條件、契約期限屆滿或獲得部門同意離職時,他們有權取得他們在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累積的公積金和自提儲金。 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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