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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用或約僱人員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退職、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本部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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