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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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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未經本部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 二、經本部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僱)情形之一。 四、違反契約所定義務,經本部解聘(僱)。 五、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部認定後予以解聘(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在以下情形中,只可以領取自提儲金的本息作為退職金: 一、未經經濟部同意而在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 例子:某位聘用人員在合約到期前自願離職,並且未經經濟部同意。 二、經經濟部暫停職務尚未復職而離職。 例子:某位聘用人員因工作上的問題被經濟部暫停職務,且在暫停期間未返回工作崗位,最終選擇離職。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提及的解聘(僱)情形之一。 例子:某位聘用人員因違反相關法規或契約中的義務而被經濟部解聘(僱)。 四、違反契約所定義務,經經濟部解聘(僱)。 例子:某位聘用人員明確違反合約所規定的職責,最終被經濟部解聘(僱)。 五、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經濟部認定後予以解聘(僱)。 例子:某位聘用人員因涉及到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經經濟部審查後被解聘(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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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1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未經本部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