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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未經本部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 二、經本部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僱)情形之一。 四、違反契約所定義務,經本部解聘(僱)。 五、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部認定後予以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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