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2條,根據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當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時,其遺族可以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的本息作為撫卹金。遺族的領受順位參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遺族領受死亡補償順位的規定。舉例來說,假設聘用或約僱人員A在工作時不幸身故,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根據該條款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的本息作為撫卹金,而領取順序將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進行。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當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時,管理機構應另外發放遺族殮葬補助費。這個補助費以該人員最後在職時的本薪或年功薪作為標準,補助金額為七個月的薪資。舉例來說,假設聘用或約僱人員B在最後在職時的本薪是每月3萬元,則其遺族可以獲得補助金額為3萬元乘以七個月,即21萬元。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的遺族領受。如果遺族共同支付殮葬費用,則領受補助費的比例將依據各遺族實際支付的比例而定。如果沒有遺族,則管理機構可以指定人員代為殮葬並領取補助費用。舉例來說,假設聘用或約僱人員C的殮葬費用是10萬元,且有兩個平等分擔費用的遺族,則每個遺族可以領取5萬元的殮葬補助費。如果沒有遺族,則管理機構可以委派一個人代為殮葬並領取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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