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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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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2. 2.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除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並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3條規定了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的情況及相關待遇。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視為因公死亡: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導致死亡,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導致死亡,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導致死亡。而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除了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還可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聘用或約僱人員及其家屬的權益。在因公死亡的情況下,遺族不僅可以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還可以得到額外的撫卹金。這些待遇的提供是為了對遺族表示敬意,並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援。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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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3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