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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2. 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除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並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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