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3條規定了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的情況及相關待遇。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視為因公死亡: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導致死亡,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導致死亡,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導致死亡。而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除了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還可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聘用或約僱人員及其家屬的權益。在因公死亡的情況下,遺族不僅可以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還可以得到額外的撫卹金。這些待遇的提供是為了對遺族表示敬意,並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援。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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